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次数: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为了深化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学院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专业培养目标修订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二条 学院成立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首席教授、专业骨干教师为主要成员。

第三条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工作组开展评价工作,审核评价结果。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承担秘书工作。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四条 评价对象

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

第五条 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价,视具体情况可调整评价时间。

第六条 评价内容

(一)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符合度。

(二)培养目标与专业所在行业发展需要的符合度。

(三)培养目标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符合度。

(四)培养目标与毕业生职业能力发展要求的符合度。

(五)培养目标与用人单位需求的符合度。

第七条 评价方法与流程

学院通过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两种方式综合判断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外部评价主要面向行业专家、用人单位和校友,内部评价主要面向专业教师、学校管理部门。

(一)工作组向行业专家、用人单位、校友、专业教师、学校管理部门发放调研问卷,定量评价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

(二)工作组通过与校友、用人单位、行业专家进行座谈,走访主要用人单位,定性评价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

(三)工作组结合定量和定性两部分评价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联合校企联合小组形成各专业培养目标的改进和修订建议,用于新版本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废止,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