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为了深化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二条 学院成立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首席教授、专业骨干教师为主要成员。
第三条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工作组开展评价工作,审核评价结果。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承担秘书工作。
第三章 评价对象和评价周期
第四条 评价对象
学院各专业毕业五年左右的学生。
第五条 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价,视具体情况可调整评价时间。
第四章 评价内容、方法与流程
第六条 评价内容
评价毕业五年左右学生实际状况与专业培养目标的吻合度。
第七条 评价方法
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一是毕业生跟踪反馈,包括“主观评价”和“工作实际能力表现”两个维度,二是社会评价,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职业能力达成”的评价。
第八条 评价流程
各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可由相对应的毕业生主观评价量化值、工作实际能力表现量化值、用人单位评价量化值三部分加权计算获得,具体评价流程如下:
(1)分解培养目标,制定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二级观测点,科学合理地设计各类调查问卷;
(2)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调研,计算得到各观测点量化评价值,计算办法为:
观测点量化评价值=(非常符合人数×0.5+比较符合人数×0.4+一般符合人数×0.3+比较不符合人数×0.2+非常不符合人数×0.1)/调研学生总数;
(3)取观测点评价最小值作为各角度量化评价值,按加权平均计算方法,综合各角度量化评价值,得到综合评分,计算方法为:
综合评分= (主观评价量化值×0.4+毕业生角度评价量化值×0.3+用人单位角度评价量化值×0.3);
(4)综合分析评价结果,撰写“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报告”。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联合校企联合小组形成各专业培养目标的改进和修订建议,用于专业的毕业要求修订、课程体系改进、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废止,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